近似商标_“XIZ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27980号“XIZ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88号

       

      申请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7980号“XIZ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8199号“新钻XZUAN及图”商标、第6738200号“新钻XZUAN”商标、第12060269号图形商标、第12963646号图形商标、第24063101号“精毅天马及图”商标、第20720369号图形商标、第8260948号“盛辉及图”商标、第125323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概况、公司招牌图片、销售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XIZUAN”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木工程制图、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研究;地质勘测;地质勘探;土地测量;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机械研究;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研究;地质勘测;地质勘探;土地测量;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机械研究;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