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1207863号“boIsh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339号
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盈捷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21207863号“boIsh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G763060号“OYSHO”商标、第11915266号“OYSHO”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西班牙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集团介绍;部分中文网站对于申请人的介绍和报道;百度百科对于“OYSHO”的介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开设的“OYSHO”品牌店铺清单;申请人中国“OYSHO”品牌部分店铺的房屋租赁凭证;申请人中国独资企业经营“OYSHO”品牌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清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之后。2017年11月3日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查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2019年4月19日本案申请人向我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鞋底、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字母组合商标“boIsho”,与引证商标一、二“OYSHO”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