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179530号“智慧精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784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9530号“智慧精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5329A号商标、第21452791号商标、第5771880号商标、第33124607号商标、第29622263号商标、第11001704号商标、第11109857号商标、第19801631号商标、第28423414号商标、第21520565号商标、第16688294号商标、第1958572号商标、第16412272号商标、第11470322号商标、第153756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九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无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至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