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PLAYROOM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654882号“PLAYROOM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92号

       

      申请人:超强专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882号“PLAYROOM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5576号“PLAY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11日经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936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超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