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约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87275号“约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706号

       

      申请人:嘉泽无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7275号“约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内涵,经多年使用进一步增强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