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美亚光电MEY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876672号“美亚光电MEY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0636号重审第0000002183号

       

      申请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0636号《关于第31876672号“美亚光电MEY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4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481327号“金美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5483号“美亞 M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烘干机;联轴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交流发电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洗衣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242734号“美亚 M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美亚 ”,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砂处理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锚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砂处理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