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970602号“时刻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4919号重审第0000002192号
申请人:泉州时刻防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4919号《关于第30970602号“时刻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20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2376号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