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ECOXG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304011号“ECOXGE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9586号重审第0000002181号

       

      申请人:厦门兴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9586号《关于第31304011号“ECOXG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3632588号“ECOX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54789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