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0452号“FINECA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3250号重审第0000002189号
申请人:WPP LUXEMBOURG GAMMA SA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7325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50452号“FINECA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5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139449号“FINEC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66184号“梵卡莎•家瓷FINEC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27657号“FINC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69、1683、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