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珠江渔购ZhujiangYug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626882号“珠江渔购ZhujiangYug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87号

       

      申请人:广州歌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先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珠江水产研究所水产药物实验厂)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1日对第23626882号“珠江渔购ZhujiangYug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珠江渔购”是申请人核心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757617号“珠江渔购ZhujiangYu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致力于为农业领域用户提供便捷完善的信息化服务解决方案,为渔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支持,疾病研究、治疗属于其平台服务范畴,该服务与“药品”密切相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6年已有合作协议,在2017年2月20日签订了“珠江渔购”相关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珠江渔购”商标的存在,仍然抢注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三、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了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正当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珠江渔购020渔资电商平台相关报道;
      2、申请人获奖证书;
      3、广州市科技设计项目验收书;
      4、南方农村报广告认刊书;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发票;
      6、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珠江渔购”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珠江水产研究所水产药物实验厂于2017年0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19年06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5类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等商品上。2019年12月27日经过名义变更现为广州先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4日在第42类化学分析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该引证商标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时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五条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与权利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关系的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5、7可知,申请人通过其电商平台推广销售淡、海水养殖池塘用试剂等产品,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被多次报道,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合作协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在申请人平台销售水产养殖试剂等产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平台“珠江渔购”及其主营项目已经知晓。被申请人未答辩以说明其注册“珠江渔购”具有合理来源。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与申请人平台主营业务相关的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上注册“珠江渔购ZhujiangYugou”商标,未进行合理避让,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之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代表关系,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提交了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其享有在先权利,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标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而本案争议商标仅为“珠江渔购ZhujiangYugou”文字,难谓损害申请人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如前文所述,申请人提交的报道、获奖证书、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珠江渔购”作为平台主要识别标识使用在与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珠江渔购”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在相类似商品上注册文字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