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132719号“自然醒”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唐山宏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正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32719号“自然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0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唐山宏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7月26日至2018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深圳市自然醒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132719号第28类“自然醒”注册商标,原第141327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获奖荣誉;2、商标注册信息;3、定制协议及产品入库单;4、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网站推广截图;5、线上旗舰店交易记录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义进行变更,由“深圳市自然醒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为“卫生纸”商品,且为2014年形成,并非在本案指定期间。荣誉证书时间不能相互对应,申请人对荣誉证书有造假嫌疑。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并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但该记录仅能证明时间和收款人信息,不能证明该款项用途及身份关系。出库单等均为自制证据,部分合同无发票佐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网店的关系,申请人仅提交部分“玩具娃娃;玩具熊”商品使用证据,未提交其他商品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较少,被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未投入市场,进行真实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3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6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玩具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定制、销售了“玩具;填充类玩具;自然醒毛绒玩具”商品,并提交了销售截图、产品图片予以佐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玩具娃娃;玩具熊;玩具”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家养宠物玩具”商品与“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玩具娃娃;玩具熊;玩具;家养宠物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此部分商品与“玩具娃娃;玩具熊;玩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器械;棋;体育活动用球;拳击手套;咬钩传感器(钓具);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娃娃;玩具熊;玩具;家养宠物玩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