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513985号“禾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禾丰(青岛)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雨棠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13985号“禾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58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禾丰(青岛)家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0513985号第24类“禾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513985号第24类“禾丰”商标,原第1051398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禾丰”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主要经营范围为家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订单邮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发票;4、出口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在指定期间形成,并且发票中显示申请人出口了“禾丰”牌枕套商品,并提交了订单邮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商品照片予以佐证交易真实存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床罩;被子”商品与“床单和枕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在“洗涤用手套”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此部分商品与“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毛巾;无纺布;毡;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或塑料帘;洗涤用手套”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