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915396号“三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04号
申请人:江苏三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田萍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33915396号“三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4607号“三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5755号“三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关联性较强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三兔”是近30年的老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企业字号也为“三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引证商标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获奖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6月0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0类印刷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记本等商品上,现为刘翰鸣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刘翰鸣将引证商标许可江苏三兔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许可期内且已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时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合同许可期限内。申请人引用引证商标一、二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适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1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在所属行业、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三兔”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三兔”、引证商标二“三兔”文字构成相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三兔”牌文具已经在江苏省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经营项目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密切关联,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主张因缺乏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