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薪易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92155号“薪易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45号

       

      申请人:天津薪税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2155号“薪易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为企业与个人提供一站式财税优化、用工服务管理结算系统。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