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732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47号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3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商标与第1990703号“红枕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4059号“红枕鹤Red Naped Cr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在先裁定、在先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手法、指代对象上具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高院判决可知“奇异有限公司于1991年设计了“奇异鸟图形+Kievit美术字”商业标志,并通过画册、参加展会等形式进行了公开使用,奇异有限公司于2002年被菲仕兰产品有限公司兼并。因此,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