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36248号“绿卡蜗牛 LV KA SNAI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97号
申请人:盐城卡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6248号“绿卡蜗牛 LV KA SNA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1030号“绿蜗牛 Green Sn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绿卡蜗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绿蜗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