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651196号“白泽爱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87号
申请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51196号“白泽爱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5211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并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证据原件。
经复审查明: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证明,申请人已由原名称上海细胞治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2、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