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03570号“绿源富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79号
申请人:陕西绿树红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3570号“绿源富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含有硒,但消费者不会联想到商品原料的问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硒”,为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