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髪域Fay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8222240号“髪域Fay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08号

       

      申请人:荆门市倍净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发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18222240号“髪域Fay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髪域”含义为“美发行业”,图形部分是以理发店三色柱为设计原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做干细胞养发的企业,其经营业务与指定服务具有较大区别。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完税证明、作品登记证、商标注册信息、业务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髪域”并非指定服务功能、用途的描述性词汇,不具有误导性。争议商标关联主商标实际使用在与“头发”相关商品上,不具有误导性。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与事实不符,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是对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内容的夸大描述,以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