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6838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88号 - 申请人:四星竞赛(深圳)体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68386号“四星竞赛 FOUR STA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88号

       

      申请人:四星竞赛(深圳)体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8386号“四星竞赛 FOUR 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3186号“全能少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96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86512号“苏体运动 SUTY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五、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四星竞赛”及拉丁字母组合“FOUR STARS”用在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