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1818601号“木兰网 MU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9020号重审第0000002156号
申请人:普方(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盈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9020号《关于第21818601号“木兰网 MU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4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63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结束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5050号“木兰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7263号“木兰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均可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行情代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木兰”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读部分“木兰”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5245号“木兰团购网 WWW.MLTGW.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武汉汉北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鉴于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四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亦无实际使用证据,故虽然引证商标四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核定注册的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共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故虽然引证商标四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另,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经复审查明,1、2019年9月11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普方(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0940号“Me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79591号“Ms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丽娜
李娟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