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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4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19号 - 申请人:威图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4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19号

       

      申请人:威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5416号图形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170979号图形商标、第10203850号“Ear及图”商标、第16296203号“管家及图”商标、第16782964号“ACCA-X及图”商标、第11060676号图形商标、第12849148号“shoot及图”商标、第17083792号“rinda及图”商标、第14605272号图形商标、第11622178号图形商标、第24387618号“quix mart及图”商标、第22525904号“PICOOC及图”商标、第20463312号图形商标、第18278075号图形商标、第15547844号“THUNDER及图”商标、第15547845号“THUNDER及图”商标、第12849120号“shot及图”商标、第7058415号图形商标、第7062421号“8及图”商标、第14611049号“BLU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416号图形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五、十六仍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另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未援引有引证商标二十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及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