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米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0335926号“小米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4473号重审第000000215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4473号《关于第20335926号“小米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4911号“小米”商标、第10566084号“小米”商标、第13704529号“小米”商标、第19603465号“小米”商标、第10442363号“小米生活”商标、第7476578号“+PLUS ”商标、第8990915号“PLUS”商标、第17149232号“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仍旧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该案审理时,由于本案引证商标五、八已撤销,申请商标在头发用吹风机、气体引燃器商品上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41982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后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0291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前述裁定及决定均以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57666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8]第0000232528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4、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19]第0000207805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5、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9]第0000015584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6、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1137号“EO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7、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九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PLUS”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PLUS”、引证商标九拉丁字母组合“PLUS”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车灯、路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七、九的区别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丽娜
    李娟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