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390900号“新标爱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25号
申请人:邳州市新标床垫厂
委托代理人:徐州新一天欢乐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森珀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第10390900号“新标爱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并持续使用的第3552548号“新标xin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3443号“新标xin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及在先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新标xinbiao及图”商标情况下,仍在与申请人类似的商品上大量注册“新标”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申请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资料及工商注册信息;
3、被申请人多次注册与申请人近似商标档案信息;
4、申请人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新标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镜子(玻璃镜)、垫枕、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转让至广东森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6月6日,期满未申请续展已无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鉴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商标权,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调整范围。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法定的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以及在先权利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即申请人主张的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