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87367号“嘉行新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11号
申请人:北京喜悦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7367号“嘉行新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8015号“嘉诚新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使用服务差异巨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第20418840号“嘉行”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嘉行新悦”与引证商标“嘉诚新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第20418840号“嘉行”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