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86753号“安心云人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81号
申请人: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6753号“安心云人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1174号、第14562077号、第15606739号、第34842920号、第15670504号、第11515620号、第30561140号、第334320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七、八驳回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6690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鉴于存有从右向左认读汉字的习惯,引证商标五“心安”亦可被认读为“安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安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