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28387号“万象博罗 WONDER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41号
申请人:上海天首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8387号“万象博罗 WONDER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91487号“WONDER及图”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79413号“WONDER ARTIST”商标、第13291487号“WONDER及图”商标、第22405772号“WONDER CLUB”商标在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辅导(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