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思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09579号“艾思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77号

       

      申请人:武汉艾米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9579号“艾思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艾思宁”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2095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63265号“TAKAMI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