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09579号“艾思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77号
申请人:武汉艾米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9579号“艾思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艾思宁”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2095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63265号“TAKAMI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