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091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631号
申请人:北京安龙脉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9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8496号“希乐宝及图”商标、第17565702号“易恒健康及图”商标、第6196817号“爱之谷及图”商标、第4477378号“全能聊 CALL ME及图”商标、第6919527号“全能聊及图”商标、第15543219号“医路有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在第9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申请商标图形系列商标,并已经初审公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品牌的延续及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举办的会场会议、发票、活动照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细菌学研究、化学分析、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细菌学研究、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