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9242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45号
申请人:佛山市伊丽雅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4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4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2965号“BEAUTY SALONS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同意出具《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等。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为申请人提供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用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标有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的服务具有同源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