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a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550762号“Aap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85号

       

      申请人:ITHK TM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0762号“Aa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0291号“AAPE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局等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为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