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90823号“庖汤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77号
申请人:陕西巴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信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0823号“庖汤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有含义的,也是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庖汤”是宰杀年猪时必吃的第一道主菜。“吃庖汤”的习俗在陕西地区流传已久。近年来,每年腊月,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都会举办“庖汤会”盛宴。申请商标“庖汤会”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