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05325号“独小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96号
申请人: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报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5325号“独小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3118号、第18841295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立意、表达内容、整体构成要素、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未曾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相距较远,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报纸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小微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