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独小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11609号“独小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94号

       

      申请人: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报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1609号“独小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47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5273号“奥力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01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外观效果、识别主体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未曾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报纸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小微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