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69326号“甚和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64号
申请人:甚和企业文化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9326号“甚和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对应商标标识,直接指向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3182号“柏塘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识别重点、发音、图形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企业信息、名下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甚和文化及图”与引证商标“柏塘鹅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