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80254号“仅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61号
申请人:江西省仅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互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0254号“仅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3679号“JUST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第18类,申请人的“仅一”商标并未被判定与在先注册的第2125346号“JUST ONE”商标近似,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推广,该商标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一”与引证商标“JUST ONE”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