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21705号“FARPO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43号
申请人:西海岸进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1705号“FAR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9959号“远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