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鈦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1721544号“鈦古”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木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21544号“鈦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92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予以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10年9月14日设立了“广州柏之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电脑稳压电源、固态硬盘”等计算机周边设备,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网络宣传资料(含微信朋友圈截图和爱奇艺视频截图);
      2、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截图;
      3、购销单据;
      4、淘宝网店截图公证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并未显示产品生产日期等,不能形成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二、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的质疑均无事实依据,不应采信。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2020年1月17日,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予以答辩,其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曾连续、公开、真实、有效地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
      5、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企业信息;
      6、商品照片及经营场所照片;
      7、销售合同及对应收据;
      8、网络截图。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商标使用授权书,表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柏之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及证据4为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截图、淘宝网店截图公证书,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电源、固态硬盘等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配电箱(电)、稳压电源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对应收据、商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对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配电箱(电)、稳压电源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池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配电箱(电)、稳压电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计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