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68080号“CHARLES CIMICK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94号
申请人:广州华诗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080号“CHARLES CIMIC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6285号“Charles cimi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2019)商标异字第79356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