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沃速达 EXP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58628号“沃速达 EXPR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00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8628号“沃速达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沃速达 EXPRESS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3394号“新速物流 XIN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