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69425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06号 - 申请人:引力(深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942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06号

       

      申请人:引力(深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4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9793A号“AR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42797号“PT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98549号“STAY ON THE BRIGHT 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20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