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29153号“黔森 Qian s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09号
申请人:黔东南黔森绿色生态产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9153号“黔森 Qian 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0725号“黔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对外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黔森”,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