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161157号“PAL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1882号重审第0000002147号

       

      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71882号《关于第31161157号“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8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61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第18类全部商品,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