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84410号“黑椒牛排 HEIJ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18号
申请人:苏安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4410号“黑椒牛排 HEI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高,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相关公众不会对其混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4176号“黑椒吉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5类、43类分别进行注册申请了申请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复审成功的,如“丝路之花”等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铺照片、产品实物、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黑椒牛排 HEIJIAO及图”与引证商标“黑椒吉排”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