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41961号“三塘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66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九曲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1961号“三塘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6163号“三塘渔粉及图”商标(以下陈引证商标一)、第3426000号“三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5334号“三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性。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塘网”与引证商标一“三塘渔粉及图”、引证商标二、三“三唐”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