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M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09283号“XM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82号

       

      申请人:平阳县蒙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9283号“XM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12929号“XM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名下第34502170号“鑫蒙博”等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名下商标具体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MB及图”的文字部分“XMB”与引证商标“XMB”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