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04144号“妮菲丝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77号
申请人:宁夏韩尚衣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4144号“妮菲丝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9394号“妮菲丽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并经过申请人的大量推广使用,整体的显著性已明显提高,在消费者中拥有一定的认知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平凡时光”商标与“平凡视光”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带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妮菲丝娅”与引证商标“妮菲丽娅”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