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73578号“ART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56号
申请人:无锡市学艺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3578号“ART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8997号“ART INKJET 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4235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09670号“画廊 东街6号 艺术空间 6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38456号“Z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94986号“A A.R.T.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461108号“ART RANGERS PLAY, LEARN, 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498976号“聪明象 ART RANGERS PLAY LEARN CRE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491394号“A.R.T.西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418153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706590号“彩之灵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80762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于2020年2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33691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于2020年3月27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54455号决定予以驳回,以上决定均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宣传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文具、图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十一均含有相同字母“ART”。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十一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五、八、九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五、八、九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