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包退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90861号“包退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80号

       

      申请人:姚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0861号“包退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6050516号“贪食客”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复审成功的,如第27958151号“房付通”等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退客”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